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银办发[2001]28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范围
第四章 用户 IC 卡、电子印章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电子公文传输的基本流程
第七章 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1999]161 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保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全、高效、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总行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之间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骨干网),各单位与所辖地市中心支行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二级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公文要素,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电子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相同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归档等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施密码保护,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密码管理规定,确保电子公文和密码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办公厅统一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各单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总行办公厅和科技司统一组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软件开发、升级改造和网络加密工作,各单位不得自行对该系统进行软件升级改造。
总行科技司负责该系统服务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统一选型。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其他相关设备的选型并按总行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运行。网络及电子邮件系统平台由科技部门统一配置、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配备机要人员具体负责传输公文的接收、递送工作。该项操作人员实行 AB 制,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九条 各单位办公室会同科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公文和传输系统的运转及管理情况、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传输电子公文。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办公厅、科技司或分行办公室、科技处反映。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范围
第十一条 总行及各单位下发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各类文件,包括:党委发文、行发文、党办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及行发简报等;各使用单位报送上一级单位的机密级以下的行发文、党委发文及报送党办、办公厅(室)的发文。
第十二条 绝密级公文原则上不通过该系统传输。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总行办公厅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在骨干网上传输绝密级文件。二级网上不得传输绝密级文件。
第四章 用户 IC 卡、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厅负责制作、颁发各单位的用户 IC 卡、电子印章磁盘;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作。颁发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地市中心支行的用户 IC 卡、电子印章磁盘。
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磁盘损坏应及时向制发单位报告,并申请更换,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制作和复制电子印章磁盘。制发单位对损坏的电子印章磁盘负责销毁。
各使用单位的用户 IC 卡如发生损坏,须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报总行重新注册后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用户 IC 卡是识别用户身份的标志,内含系统密码等重要信息,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磁盘应视同实物印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银发[2001]315 号)进行管理。电子印章磁盘使用严格按照印章使用权限进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磁盘的 TIF 文件由制章人员妥善管理,制章人员不得随意制作生成带 EPF 文件的电子印章磁盘。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磁盘只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设置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专用机房,并单独配置微机接收、发送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传输机房是机要重地,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公章密码。用户 IC 卡、印章电子磁盘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发送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公文的范围成延误办文时间。印有发文机关标识和印章的作废公文要及时收回销毁,在注明原因后删除此电子公文文本。各使用单位对接收到的代转送电子公文,若主送、抄送均没有本单位,在转送完毕后,要删除此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传输网络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专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和进行与传输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使用传输软盘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三)严禁传输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
(四)电子公文传输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
第六章 电子公文传输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传输的电子公文要采用方正软件进行编排。各使用单位的录入人员负责编辑排版,并指定红头和公章在公文中的位置。对非公文类型的文档要转换成方正文件类型后,转交发送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发送人员要依据纸质公文或公文清样,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接需传输
的电子公文及附件,盖章打包、选定发送范围、定义打印份数及相关附注信息、浏览需传输电子公文并审核无误后方能传输。
第二十四条 接收人员要及时接收电子公文,并按规定的打印份数进行打印。装订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所有接收到的电子公文都要及时填写回执,以便发送方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子公文传输收发登记制度。对所有收发的电于公文均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询、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上一级管理部门。对节假日前传输的特急公文要及时接收,并通过电话与发文方联系。
第七章 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门要确保传输网络畅通,指定专人对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涉及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软件等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程序编码和改动机器设备的设置参数,以保证各传输工作站软件与硬件的统一。
第三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专用设备,不得兼作他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办公厅与科技司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级行管理部门应对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电子公文编辑排版等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总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的通知》(银办发[2000]324 号)及《关于改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过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42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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