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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人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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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多个行业人事规章制度

 附录:多个行业人事规章制度

 壹、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 XX 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 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且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壹)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壹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于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壹者予以任聘:

 (壹)正管理师、正工程师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2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10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壹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俩年零 6 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年零 6 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壹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 3 年之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且具 10 年之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壹级办事员、业务代表、壹级技术员壹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五)壹级办事员、业务代表、壹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2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且于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 5 年之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且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之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壹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 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 18 岁之上,具下列资格且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壹)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且具实际经验 2 年之上者。(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壹)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之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且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 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 40 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和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壹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于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且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 2 寸半身照片 3 张。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且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壹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于此限。

 第四章保证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于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壹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

 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壹,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壹)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于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壹者,保证人应负壹切赔偿责任,且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壹)违反本公司壹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仍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

 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于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 6 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仍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职务派免

 第壹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迁调

 第壹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壹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 10 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5 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于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解职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于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壹)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壹个月者可自请停职。(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壹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 6 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壹)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 15 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之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壹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服务守则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壹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

 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壹)每月迟到或早退:7 次至 10 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 次至 15 次者以旷工 1 天论处。

 16 次至 20 次者以旷工 2 天论处。超过 21 次概以旷工 3 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 20 分钟起至 1 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俩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壹)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壹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运营和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于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交卸手续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壹)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壹)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壹)所经管的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壹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 3 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壹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壹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 10 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给假和出差

 第壹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壹)例假日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壹)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 请病假,每年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 1 年为限,俩者合计不得超过 1 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 1 天。(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 6 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壹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于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壹)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 3 天内由科长核准,3 天之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 3 天内由经理核准,3 天之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之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且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壹)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壹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30 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

 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于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且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 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于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壹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且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中 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 且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 1 年之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7 天。服务 3 年之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10 天。服务 5 年之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4 天,服务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5 天,满 10 年之上每增满 1 年加 给 1 天,但至多以 30 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壹)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于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壹式俩份,壹份留存原单位,壹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且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于休假之前 1 年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不给予特别假:

 (壹)事、病假积计逾 21 天者。

 (二)旷工达 3 天之上者。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第十壹章值勤

 第壹条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壹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于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壹)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和公务保密。(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壹)自星期壹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且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于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且须于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方案。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且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壹)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方案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方案表另定。

 第八条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且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值勤员工于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且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壹切责任。

 第十壹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十二章考绩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壹)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 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 3 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方案。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且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 12 月底举行总考核 1 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壹)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且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壹)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二)旷工日数达 2 天之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之上处分未经抵销者。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和减发。

 (壹)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壹者可加发年终奖金。1.嘉奖壹次加发年终奖金 3 天。

 2.记功壹次加发年终奖金 10 天。

 3.记大功壹次加发年终奖金 1 个月。

 4.之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壹星期者,减发 20%, 满俩星期减发 40%,满三星期者减发 60%。

 2.记过壹次者减发 20%。

 3.记大过壹次者减发 60%。

 4.之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壹条任职未满壹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第十三章奖惩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壹)员工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于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壹)项 1 至 3 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第二条员工奖励,以嘉奖 3 次等于记功 1 次,记功 3 次等于记大功 1 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壹)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于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于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之上者。

 12.记大过达 2 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壹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于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于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 4 日之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应予以“记过”处分。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于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于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壹者,应予以(警告)处分。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于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之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 7 次(含 7 次)之上者。(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 3 次等于记过 1 次,记过 3 次等于记大过 1 次, 累计记大过 2 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且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和记过、记大功、记大过能够相互抵消。第七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 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十四章待遇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 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金。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和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福利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第十六章退休和抚恤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于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第十七章附则

 第壹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餐饮业股份 XX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于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壹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之上程度,且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之上工作经验, 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和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之上程度,且有本业二年之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于试用期间内, 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于岗位工作三个月之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之上 35 岁以下,且具有初中毕业或之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于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壹者为员工:

 (壹)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壹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且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仍。

 (壹)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壹份。(二)员工调查表二份。

 (三)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四)保证书壹份。

 (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壹份。(六)2 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且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壹年者给壹个月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壹)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之上,或壹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三)壹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四)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仍有关单位,且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壹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于工作所于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且具有下列条件之壹者为限。

 (壹)经当地政府登记且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壹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壹次, 其他工人每壹年办理对保壹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于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方案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之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壹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且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仍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 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壹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且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壹)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于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 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且随时和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 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壹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且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壹)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 每年不得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且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壹年。

 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 6 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且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之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壹月递减休假壹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壹日工资的奖工壹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 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 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 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壹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壹)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壹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壹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壹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 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于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于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壹律不发,但逾限壹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于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壹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年之上未满三年者 7 日。

 3 年之上未满五年者 10 日。

 5 年之上未满十年者 14 日。

 10 年之上者每年加给 1 日,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壹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壹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嘉奖:

 (壹)全年请假(包括和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壹者,应予计功:

 (壹)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记大功:

 (壹)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之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从优晋级,优先转类且报本公司叙奖:

 (壹)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壹且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申诫:

 (壹)于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于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下者。

 (三)于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于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第六十壹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记过:

 (壹)于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之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于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记大过:

 (壹)于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方案者。(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壹)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于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和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于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且负责为检举人 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壹年度者为限,于同壹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壹次,其于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 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 60 分、品行 25 分、学识 15 分、合计 100 分为满分。

 第七十壹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壹)特等:90 分之上者。

 (二)甲等:80 分之上未满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之上未满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之上未满 70 分者。(五)丁等:50 分之上未满 60 分者。(六)戊等:未满 50 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2%,列甲等之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30%。

 第七十二条员工于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于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 15 日未满 30 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 日之上未满 60 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 日之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壹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于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之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于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 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于此限:

 (壹)记大功壹次加 15 分,记大过壹次减 15 分。

 (二)记功壹次加 5 分,记过壹次减 5 分。(三)嘉奖壹次加 2 分,申诫壹次减 2 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于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壹次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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