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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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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方法论作为方法性知识、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是有效促进法律技能形成和提高的直接知识来源,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职业型和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单独开设并与法理学及部门法学课程的关系进行协调。根据我国当下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进展和成果,可选取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的法律方法类型和体系作为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讲授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基础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主导教学方法,实践体验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补充教学方法。

关 键 词: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070-05

当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遭受的最大诟病是忽视对学生法律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学生普遍欠缺起码的职业性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方法技术,高等法学教育供给与法律职业市场需求严重脱节。为应对和改变以上令人堪忧的法学教育现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明确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为此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迄今,我国部分高等法学院校已经实际设置或开始尝试设置法律方法论课程,学界和官方已初步具备法律方法论课程建设的自觉意识。但由于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学理研究还远未成熟,相应的教学研究更是匮乏稀少,目前有关这一课程设置的诸多具体问题和细节尚未明晰和确定。以下笔者主要就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意义和方案及教学方法等方面作初步的探讨,试图抛砖引玉,激发学界和教育界同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兴趣。

一、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知识类型及设置意义

明确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知识类型和属性是该课程设置的基本前提。所谓知识,从表现形态来看,是一种符号性的体系结构;从起源来看,是人类长期探索世界与自我而逻辑地积累起来的经验表达。[1](p140-141)笔者认为,法律知识可分为三种类型:法律原理知识、法律规范知识、法律方法知识。法律原理知识主要包括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范畴、法律原则和理念价值,其形成间接来源于法律实践之经验总结,属价值性知识和纯理论性知识;法律规范知识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语义和逻辑结构,属事实性知识;[2](p44)法律方法知识涉及运用法律原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方法技术,其形成直接来源于法律实践之经验总结,属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此类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所谓法律技能是指灵活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技能来源于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的习得是法律技能养成的基础。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升是在扎实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前提和基础上,通过持续不断的知识运用练习和实践得以实现的。在各种法律知识类型中,法律方法作为方法性知识、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是有效促进法律技能形成和提高的直接知识来源。法律技能来源于法律知识,尤其来源于法律方法知识。由此可见,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技能的重要路径和不二法门,对于解决我国当下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属必要和意义重大。首先,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实务型、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有效应对法律职业市场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与法律职业市场对接,为我国法律职业市场产出和输送专业化的合格法律人才,进而提高法科学生的整体就业率,推进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其次,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高素质的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尤其是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技术,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知识的扎实掌握和灵活运用是高素质的高端法律精英人才所必备。现代社会法律规范知识日新月异、数量暴增,法学教育的知识重心应从繁杂易变的规范性知识转向相对稳定的原理性和方法性知识,所谓以不变应万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二、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从法律制度的构建转入法律制度的实施阶段,法学研究的视角也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入司法中心主义,法律方法逐渐成为法理学界及至部门法学界的研究热点,法律方法论成为法学中的显学。受以上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趋势的影响,我国部分高等法学院校也开始设置或准备设置法律方法论课程。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建设尚处于初创和起步阶段,关于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的研究极不充分。笔者以下仅就该课程的独立性及与相关课程的协调、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几点浅见。

(一)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独立地位及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协调

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这一命题因已预设了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单独开设而具有独立地位,但这一预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仍须论证。首先,从法律方法论与法理学的关系来看。法律方法论应归属于法理学即理论法学范畴,具体属于法理学课程内容中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部分。由于我国现行主流法理学课程教科书关于法律实施部分的阐述十分简略,基本未涉及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知识,有所涉猎的极少教材也仅仅是泛泛而谈、轻描淡写。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法律方法论教学对于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技能的重要意义,加之法律方法论知识体系的日趋庞大和深化,将法律方法论从传统法理学课程中独立出来单独开课极有必要。可以依照民法学课程切割教学内容,按照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分段设置和开课的做法,将传统法理学课程按照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原理、法律方法论分段设置和开课,[3]此种分段设置模式符合由浅入深、由原理到方法、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其次,从法律方法论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国部门法学者对部门法理学和部门法方法论研究的热情攀升,部门法方法论成为部门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的亮点,尤以民法、刑法、宪法部门法方法论研究为盛。部门法研究从以往制度性、规范性、注释性视角转向原理性、方法性、诠释性视角,相应部门法领域的著作和教材中也开始涉及和包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填补等法律方法的内容;部分高等法学院校虽未在法理学层面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但在某些部门法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中,部分具有方法自觉意识的教师已开始尝试部门法方法论内容的讲授。笔者认为,在部门法课程中添加部门法方法论知识甚至开设部门法方法论课程的做法值得肯定。部门法方法论是抽象法律方法理论在部门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部门法方法论的教学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法律技能更具直接价值。

综上所述,鉴于法律方法知识的工具性、实用性和直接指导实践性,其对法科学生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知识类型和储备,因此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在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级培养层次进行设置。具体而言,在本科培养层次,应设置不分专业方向的统一的、法理学范畴的初级入门性法律方法论课程;在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层次,应针对不同二级学科专业分别设置法理学范畴和部门法学范畴的中级提升性法律方法论课程;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则由各高等法学院校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和学科专长自由选择设置法理学范畴和部门法学范畴的高级精研性法律方法论课程。

(二)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

关于法律方法的种类和范围及法律方法论的体系,学界争议较大,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现阶段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内容的确定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和预先固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下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进展和成果,可初步选取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的法律方法类型和体系作为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寻找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及论证方法、法律冲突消解方法、法律补充方法、法律续造方法。针对不同培养层次具体言之:首先,本科培养层次的法律方法论教学,应侧重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常规和基础法律方法知识,此类法律方法主要建基于规范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之上,是立足于法律内部视角展开的形式主义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律方法,是维系法律及司法判决之确定性、权威性的主要保证;而法律补充、法律续造等非常规和非基础法律方法知识可从简从略,这类法律方法主要建基于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价值法学等理论之上,是立足于法律外部视角展开的实质主义的主要适用于疑难法律问题解决的法律方法,是关涉法律及司法判决之妥当性、合理性的重要手段。其次,硕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的法律方法论教学,应对各种常规和非常规法律方法的理论基础、运用场域、运用条件、运用顺序和运用技巧等予以体系性的细致和深入的讲解,使学生能够灵活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并对其进行初步地反思和批判。最后,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的法律方法论教学中,一方面教学内容不再限于学界已达成共识的法律方法种类和体系,一些存在重大争议、尚无定论的法律方法也应作为教学内容,以突出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及培养目标的学术性、创新性导向;另一方面,教学侧重点不再是系统性法律方法知识的传授,更多地是引导学生对现有法律方法理论的质疑、反思、批判和完善。

(三)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

关于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本科培养层次的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定在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原理及民法、刑法等主要实体法和民诉、刑诉等主要程序法开设之后,大体定在大三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为宜。如前所述,所谓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原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技术,法律方法知识建基于法律原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之上,其认知必须以后者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本科阶段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开课时间宜晚不宜早。而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阶段(非法学法律硕士除外),由于学生已经历本科四年法律原理、法律规范和法律方法知识的概览式学习,已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根基和功底,因此,该阶段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开设时间相对自由,具体应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第二,法律方法论课程各教学内容应遵循先总论后分论、先常规性法律方法后非常规性法律方法的教学顺序进行教学,以符合一般到特殊、抽象到具体、总体到部分、内部视角到外部视角的法学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最后,由于法律方法论课程不仅归属法学学科中的综合性理论法学范畴,而且具有与其他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紧密关联的交叉性学科属性,与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经济学等相关人文社会学科有着不解之缘,因此,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需要其他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背景知识的支撑。笔者认为,在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之前或同时,应适当开设一些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自由选修课程(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经济学),以利于学生对法律方法论课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扎实掌握。

三、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探索

纵观各国法学教育实践,有代表性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实践体验法。法律方法论作为理论法学知识体系中最具工具性、实务性的知识类型,是沟通理论法学知识与应用法学知识的桥梁和中介,探索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保证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效果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法律方法论课程本身并无独特的专门教学方法,该课程的教学方法仍应体现为对以上三种主要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和综合的选择及运用。

(一)理论讲授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基础教学方法

法律方法论课程属理论法学课程范畴,其作为方法性法律知识较之原理性法律知识虽具有一定的具象性和形下性,但较之规范性法律知识仍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形上性。对法律方法论此种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而言,理论讲授教学法是最经济、最常用的基础教学方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应首先采用理论讲授教学法,对各种法律方法的理论基础、运用场域、运用条件、运用顺序、运用技巧等进行体系性的细致和深入的讲解,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多的系统连贯的法律方法知识,进而为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技能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同时应注意不断发展完善中的现代理论讲授法已不同于传统的单向灌输式理论讲授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采用的现代理论讲授法应具有以下特征:⑴以专题式讲授法为主。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应将法律方法论知识体系按照不同主题分为数个专题(如法律方法总论、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寻找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及论证方法、法律冲突消解方法、法律补充方法、法律续造方法等),将涉及同一专题内容的各种法律方法知识集中在一起进行系统和整体的讲授,从而有利于学生对各种繁杂法律知识的会聚性记忆和理解及融贯性应用,最终型塑体系性和整体性的知识结构。⑵以启发式讲授法为主。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应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心理特点,紧抓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适时巧妙地自己提出或鼓励学生提出有针对性、启迪性、建设性的法律问题,[4](p158)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有效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主导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自主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中最具特色、广泛适用的一种重要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案例分析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尤为重要,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主导教学方法。因为法律方法论课程旨在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技能,而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方法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又正是分析和解决疑难案例及其他法律问题的关键所在。案例分析教学法旨在以疑难案例分析和解决为手段、达致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意识和技能的养成和完善,法律方法论课程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宗旨和精髓是相通的。具体而言,案例分析教学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中的运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⑴案例选取应强调疑难性标准。如前所述,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的运用场域主要是疑难案例及其他疑难法律问题,疑难案例一般表现为新型陌生案例或具有两难情境的案例,对此类疑难案例分析和解决的习练对于规训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技能十分必要。⑵倡导师生平等对话交流的研讨式教学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案例分析教学中,应确立学生主体角色和地位,[5](p122)变教师单方注入式教学法为师生双方研讨式教学法,引导和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多视角和广维度地提出案例解决方案,有效训练和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⑶鼓励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案例分析教学中,教师应有意识地鼓励学生以质疑、批判的态度对待既有的法律方法论知识,引导学生反思既有法律方法论知识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培养学生发展和完善既有理论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三)实践体验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补充教学方法

实践体验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积极指导下,学生通过近距离的观察、模仿和亲身体验、参与真实或模拟的法律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和解决过程,旨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务和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专业实习等形式。笔者认为,实践体验教学法虽具有真实情境下的实践参与的优势,但该教学法总体而言耗时甚多、成本高昂,对教师素质和教学条件要求较高。鉴于我国法学教育课时紧张、教育资源有限的现状,实践体验教学法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只能处于辅助地位,较之理论讲授教学法和案例分析教学法只是一种补充教学方法。因此,针对法律方法论课程的知识类型和教学目标,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采用实践体验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⑴宜精不宜泛。由于实践体验教学法占用课时较多、成本较高,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教学中该教学法的采用次数和课时总量要严控,并精心组织、安排好数量有限的每次实践体验教学课,强调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力争以最少的时间和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⑵在各种形式尤其是法律诊所形式的实践体验教学法中,应采取师傅带徒弟式的一对一的教学方式。在实践体验教学课中应由教师手把手地对学生进行指导、训练并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操作,使学生在真实或模拟的情境中,直接体验和实践各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知识,将纸面上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知识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技能,最终积淀和养成法律人所必备的核心职业素质。切记不能将实践体验课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或仅仅停留在粗浅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实务操作层面,在法律程序和法律实务操作和练习中应重视各种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方法知识的灵活运用,实现各种法律知识之间及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及法律技能之间的融贯和整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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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舒国滢,周升乾.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的必要性[J].中国法学研究,2007,(01).

[4]刘佳.法律教育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5]彭真军.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探讨[A].杜承铭主编.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黄小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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