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分析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补正后的申请文件是否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时。
首先,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整体理解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将其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对待,基于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整体记载的内容,来进行比较判断。
其次,在对技术方案整体把握后,不应该仅从字面上对比修改后的文本与原申请的文件的表述形式是否一致,而是应该基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判断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新增加的内容应当从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全面综合来理解,不能将原申请引向新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产生新的技术效果。
总之,对于“直接、毫无疑义地”所确定地内容,虽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就是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原始记载的内容相比,除了能够表示出原始记载的技术方案之外不再含有其他的技术内容。判定时应当注意修改前后对于技术方案的唯一确定的内容,是从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出发的,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文字表现形式并不唯一。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实质去考虑修改后的文本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而尽量避免片面地拘泥于文字形式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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