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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行政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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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随之而来改变引发人们思考。如果说在十年前这些还处在于电影世界当中,那么现在我们身边的京东无人派送汽车,高铁人脸识别监测系统,取得了公民资格的索菲亚机器人等等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标志着人工智能时代已经由弱人工智能时代向着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前进。随之而来的新的法律关系就十分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尝试就人工智能在行政法领域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构想。

关键词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关系 国家赔偿

作者简介:陈万里,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01

依照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的现状和短时间内对未来发展的走向趋势,我们主要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概括为两个大的阶段,一个是弱人工智能时代,一个是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是指机器人从单纯的依靠传感器的回射感知周遭事物到能主动的认知事物。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是指,机器人可以脱离单纯的认知发展到可以独立的进行演绎或者创新的阶段。因此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我们要从上述两个阶段来思考。

一、弱人工智能时代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社会中担任的功能多是单一化的例如简单的生产加工;图书检索语言翻译等等。虽然我们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尚不完全,但是许许多多新的法律关系已经产生,随之而来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并急待我们探讨和解决。

(一)无人驾驶汽车派送快递问题

正如本文一开头就提到的,美国自动驾驶公司Cruise Automation所涉及到的民事诉讼问题,目前我国也有无人驾驶汽车行使在城区的交通道路上,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蓬勃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差异愈发突出。

与美国的自动驾驶汽车稍有差别的是,目前我国行驶在道路上的是完全没有驾驶员的无人驾驶汽车,该汽车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客户收件路线独立行使在城区街道上,并依靠传感器自主辨别行人和来往车辆以及辨别交通信号灯进行驾驶。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必须具有驾驶证和驾驶员的行驶证。但是无人派送车因为不具有驾驶员,因而必然的不会具有驾驶证,而其外形区别于普通的机动车,其本身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行驶证。因而如何定义无人派送车成为立法在主体范围方面的思考。如果将其归类为机动车,必然会导致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如果定义为非机动车,又不满足非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并且在违反法律例如违规停放在禁止停放区域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

依笔者看来,在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尚不足以有效规制无人驾驶汽车,且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专门进行规范的法律尚未制定的情况下诸如无人驾驶派送车一类的完全无驾驶人员驾驶的机动车。首先在其运营的合法性上,笔者觉得应该通过为其赋予一定的行政许可,来规范和管控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因为无人驾驶汽车尚处于法律一般禁止的范围内,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给无人驾驶汽车颁发一些特殊的许可证或者一些特定的执照,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来从事无人驾驶汽车运营的权利。对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的资质进行认可,对其生产的即将要投入运营的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核准,并对实际使用的企业进行登记。以达到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有效管理。

(二)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律师Case Cruncher曾在一场模拟法庭中,在法条适用上赢过了100名专业的法律学生。可见在简单的法律检索领域,法条适用领域人工智能因为是通过对大数据的应用、计算和分析,因为比人脑的速度具有显著的优势。在司法裁判领域可以帮助法官对法条的适用进行上百次的数据分析比对,并将结果供法官参考。

但是,同样的我们也可以发现人工智能若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运用必将带来许多问题。第一,如果诉讼流程全程进行在线立案、证据提交、开庭审理、电子送达 。必将需要多平台的信息对接,那么如果信息系统被入侵,相关人员的隐私被窃取使用就必然会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侵犯。第二,人工智能是基于预设的算法对法律条文进行适用、筛选。但是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算法永远不可能涵盖到方方面面,如果人工智能判断失误造成的不公正审判是否可以上诉,造成的错误的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笔者觉得,首先是人工智能不能完全的取代人的判断,法官进行审判或具体的公务员授予行政许可时不能完全依靠人工智能的判断。必须基于具体的客观现状和法律事实,进行独立自主的判断,人工智能的推算只能作为辅助工具。其次是必须要将法官责任终身制贯彻到底,不应以人工智能的算法判断错误推卸法官本人的责任。将人工智能定位为辅助法官决策的工具而不是进行裁判案件的主体。再有就是应该扩大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将人工智能的失误包含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误当中去,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的主体定为国家也可以在国家的层面有效的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的利益不受利用人工智能行使行政行为的损害。最后,还应扩大司法赔偿的内容,对人脸识别错误导致的错误抓捕、少数民族语言翻译错误导致的司法裁判错误、法律适用判断错误导致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等对合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都应纳入到司法赔偿当中去。以保证人工智能带来的新的赔偿责任可以得到明确。

二、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随着智能机器人的发展由弱人工智能时代向着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时代不断演进,人工智能将具有类似于人类的一部分情感、认知,并具有创新能力,可以独立的下围棋,出版刊物等等。随之而来的除了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对旧有的法律法规的一项冲击。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如果说单纯按照技术人员预先设置好的指令进行单纯的机械化的操作的机器人,我们将其定位为机械属于所有人财产的一部份的话。那么对于被给予了仿人类的情感,具有自我认知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他们又将拥有什么样的主体地位呢?这一问题早在2017年就引发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不但具有仿生学的人类外表,可以做出类似于人类的各种表情,并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意识。并且在10月25号取得了沙特阿拉伯的公民地位,这意味着,一个由人创造出来的人工智能,具有了一国的国籍,并且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对于我们而言并不仅仅是传统伦理道德上的冲击,更是对旧有法律的一个冲击。

人工智能是由人类创造的其所拥有的所有“情感”究其根本都是一种技术的表现形式。仿生的效果再真实都是仿照人类现有的情感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做出的反映,都不可能跟自然人相提并论,他们缺乏恐惧和敬畏。如果技术人员不赋予其某一项情感,或者技术上出现问题。那么人工智能们这的一项情感将会缺失。如果使人工智能同一般的自然人一样拥有公民资格,那么可能会使得对于他们而言权利和义务不相对等。他们在享受同公民一般的权力的同时,不畏惧不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后果,毕竟人工智能没有寿命的概念,他们的身体是一堆机械,他们的思想是由数据组成。他们可以坐几百年的牢或者接受“死刑”。而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这一便利减少犯罪成本,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当人工智能也用了相当于人类的演绎和创新能力之后。他们也可能会进行自己的创作或参加社会中的生产生活。但是如果完全将其视为某一人的财产,不赋予其“独立的人”的法律地位。那么人工智能将不具有著作权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

综上所述,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当人工智能发展到高度发达的程度时应打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将人工智能定位单纯的法律关系客体,而应该给予人工智能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虽然他们的情感来源于计算机程序进行的演算,但是他们依然是拥有情感的,并且是可以独立产生劳动成果的。我们应根据人工智能的独特性来修改和扩充法律,将其区别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新的法律主体进行立法。并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给予确認。

(二)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问题

传统意义上因为机器人是由人类创造并使用的,因而其应属于一种财产,但是因为人工智能的独特性,其又因为具有意识而超出了传统财产的范畴,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问题必须有具体的法律加以明确。并且关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这一问题并不是杞人忧天。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我国就已经破获过多起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案例了。例如“快阿打马案件”中快阿打码app表面上是一个免费的打马赛克app但是实际上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领域的图片识别技术对用户的隐私进行窃取。目前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机器人犯罪可以说单纯的是一种犯罪工具,对于涉案的人工智能我们可以像对待传统犯罪工具一样进行没收。但是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因为具有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是对实际支配人工智能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还是对机器人本身进行处罚,即机器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就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责任能力问题。依笔者看来,应不再将其单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而应体现其法律主体地位。从人工智能本身来说,因为他们具有意识因此也会有自己的犯罪动机,因而也应该具有与其权利相对等的责任能力。人工智能机器人应就其行为承担行政处罚、接受行政强制措施等等。同时应修改有关法律使其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并且可以独立的或者有条件的提出行政复议。并且对于购买和使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人类应对其购买和使用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具有监督义务。如果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应为应对这种新型犯罪而增加和扩充相应的法律以防止新的犯罪手段的出现。

三、结语

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是时代赋予当代法律人的使命。我们应在法学的各个领域深入探讨和分析,直面问题,努力规范和约束新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同时争夺国际法制的话语权。

注释:

丁久辉,何国力.关于我国无人驾驶车辆事故责任主体划分的思考.科技视界.2017(1).第119页.

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东方法学.2018(3).第12页.

叶宗宗.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制与社会.2016(25).第3页.

推荐访问:人工智能 亟待 在行 构想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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