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1978年,首例试管婴儿的诞生 ,开创了人类生殖技术的新时代。试管婴儿技术的重要意义,绝不仅限于是一种科学技术的巨大突破,也带来一系列法律与社会的深刻影响,给人类传统的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试管婴儿;伦理;法律;思考
当地时间2010年10月4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10月4日下午5时30分),举世瞩目的201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在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揭晓。被誉为“试管婴儿之父”的英国科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Robert G. Edwards),因在试管婴儿技术研究方面的奠基性贡献,摘取了这一科学桂冠。
众所周知,卵子在输卵管内与精子相遇,受精卵着床于子宫而发育成胚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一个孩子便来到了人间。但是,事情并非都是圆满的,世界上有10%的夫妇不能顺利完成这个过程。爱德华兹等人创立的试管婴儿技术,是从卵巢内取出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与精子结合,形成胚胎后转移到子宫内,使之在子宫内生长发育,从而解决了不育症治疗的医学难题。自1978年第一个利用试管婴儿技术诞生的路易丝·布朗(Louise Brown)呱呱坠地,如今试管婴儿技术已经传遍世界,将近400万名新生命由此而诞生。但是,围绕着试管婴儿技术,也产生了许多伦理与法律难题与挑战。
1、胚胎地位问题:是否具有人格尊严?
在试管婴儿技术应用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量的优质胚胎是保证成功妊娠的前提,但也产生大量的“剩余胚胎”。剩余胚胎中,质量好的进行冷冻保存,以备在需要的时候解冻移植。但随时间推移,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胚胎将永远不会被使用。美国某机构曾对全美各生育诊所清点调查,发现有几十万的冷冻胚胎存在。当胚胎质量差不符合冷冻标准时,或当胚胎质量好但患者明确表示不要而又不愿选择捐献时,还有当胚胎冷冻保存超过了法定时限(奥地利、挪威、瑞士保存1年;西班牙、加拿大、法国、英国5年;澳大利亚10年;美国没有时限)时,剩余的胚胎如何处置?
这是许多人较为困惑的,也是颇受争议的话题。特别是一些宗教认为,胚胎是人类生命的开始,销毁损坏胚胎无异于谋杀人的生命,是对人的亵渎和不尊重。因此,他们强烈反对把胚胎废弃或用于科学研究。
胚胎是生命吗?胚胎有人的基本权利吗?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和胚胎权利,从来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将来也不可能有普遍认可的定义。但是,这不意味着人们对胚胎的权利问题没有任何共识和原则。从目前主流观念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还没有将胚胎视为民事主体的规定,所以谈不上具有人的地位和权利。因此,有些国家对试管婴儿技术中剩余胚胎用于科学研究采取谨慎开放的态度。如:英国允许研究不超过卵子受精后14天的胚胎。因为14天前的胚胎属于早期胚胎阶段,没有神经和大脑,处于无知觉和感觉的阶段,不具备人的意识和个性特征。目前普遍已被接受的观点是,利用试管婴儿技术剩余的胚胎进行科学研究应该十分慎重,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类胚胎。
2、优胜劣汰问题:是否违背自然法则?
自然受孕绝对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角逐:当数以亿计的精子冲出输精管,经过阴道、宫颈、输卵管的赛区,经过一番激烈的角逐,最终只有一个最强有力的、跑得最快的精子最先到达,并穿透卵子,占据子宫这个孕育生命的“制高点”;能力不强、质量不佳的精子在竞争中只能被淘汰。遗传学已证明:与多种遗传疾病相关的精子,在生命的第一个赛程中就被大量淘汰出局。即使受孕,也往往经受不住生命早期的剧烈裂变而流产,这是人类经过无数生命周期进化形成的“自然法则”。试管婴儿技术则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来代替人类自然生育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应用这种技术手段,生育不再是自发的偶然事件,而是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的必然过程。因而有人提出,试管婴儿技术把生儿育女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分开,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实验室”,不单破坏了婚姻关系,更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从人类进化的角度看,人类群体内存在部分不能生育的个体,是其生育能力经受自然选择的必然结果。既然如此,用人工技术手段使其生育后代,是有违自然规律的。例如,一些不孕基因的组成成分源于男性,与精子的生成有关。由于基因的影响,这部分男人不能通过自然受精孕育下一代。如果用试管婴儿技术帮助自然不育的人孕育后代,他们的不孕基因也有可能遗传给下一代。而且,随着越来越多不孕夫妻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生育后代,不孕夫妻的后代将逐渐和正常夫妻的后代持平,不孕基因会普遍存在于下一代中。
还有一种新的试管婴儿技术叫“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就是使来自母体的卵子与来自父体的精子结合,培育出数个胚胎,然后对这些胚胎逐个进行基因分析,从中筛选出一个没有遗传缺陷的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的医生,就曾经为一名27岁的妇女(该不孕妇女有家族乳腺癌病史,并携带乳腺癌基因)进行胚胎筛选,在15个受精卵中找到2个不含有致癌基因的健康受精卵,再将之植入母体子宫。在好莱坞1997年的电影《变种异煞》(Ga ttaca)里就已经作过类似的想象:未来的人类为求完美,把胚胎交由生物技术掌管。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像秃顶和近视眼这样的身体缺陷都将不复存在。片中,基因主义者歧视他人的基因,甚至命令基因有缺陷的人只能去洗厕所。想想看,如果“设计婴儿”时代真的来到,父母们像在餐厅里照着菜单点菜一样选择宝宝的特征,这将是一件多么怪异的事情。事实上,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在某些国家已用于性别筛选,比如美国现有提供试管婴儿技术的诊所中,有42%的诊所提供胚胎性别筛选服务,平均每11个做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胚胎中就有1个是做性别筛选。然而目前关于智商、身高、容貌等特性与基因的明确关系尚不清楚,也没有相关基因可用于植入前基因诊断。不过,现代分子遗传学与医学的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基因谜团也将被破译;或许在今后的某一天,真的能通过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来设计和选择宝宝的头发颜色、眼睛大小、个子高矮、身材胖瘦、智商高低等等。
3、父母身份问题:是否还以血脉相连?
如果人工生殖技术只使用夫妻的生殖细胞精子和卵子则相对会简单一些。但是,今天的人工生殖技术有着多种极其复杂的组合和方式。例如,使用丈夫的精子但用第三者的卵子,使用妻子的卵子但用第三者的精子,或者精子和卵子都使用第三者的。这就会导致夫妻和家庭伦理争论以及财产的争夺,也为后代的亲权所属留下了无尽的麻烦。另一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广泛运用,又催生了生殖细胞巨大的买卖市场,同时还催生了代孕母亲。这也给管理带来极大的麻烦。
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是从有生殖器官功能障碍的母体内取卵,与其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然后移植回原母体子宫内发育成熟,这其中没有夫妻之外的人参与。但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却产生了很多复杂的组合方式。例如,使用丈夫的精子但用第三者的卵子,使用妻子的卵子但用第三者的精子,或者精子和卵子都使用第三者的。一个最复杂的情况是,这样的婴儿的父母总数可能是五个:提供精子的父亲(遗传父亲)、提供卵子的母亲(遗传母亲)、生他们的母亲(孕育母亲)、养他们的父亲(抚养父亲)以及养他们的母亲(抚养母亲)。由于精子或卵子的来源扩大到了夫妇以外的第三者,使得生物学的父母与社会学的父母发生了分离,遗传学的父母与法律的父母发生了分离,从而扰乱了血缘关系和社会人伦关系,使传统的亲子观念的道德受到了冲击。万一某男性的精子屡屡被借用,他的后代数量就会不断增加。这些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在各自的家庭中成长,完全有可能因互不知情而发生婚配,由此产生遗传上和伦理关系上的混乱。同样,如果某女性的卵子被大量使用,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美国曾发生过这样的荒唐事:一位医生居然用自己的精子为80多名求诊者“制造”试管婴儿。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法律上都确定用供精人工授精产生的试管婴儿子女与自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母对供精人工授精产生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事实上,我国传统道德是承认养育父母对收养和过继儿女的权利与义务的。当然在具体操作上的保密也是为了避免这种伦理和法律上的麻烦。因此,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不让孩子了解其生物学的父母,因为这样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4、代孕母亲问题:是否沾染了铜臭?
因为婚姻关系中一方无法孕育或不愿“亲自”怀孕生育,而雇其他女性代理怀孕,这就是所谓的“代孕”或“借腹生子”。代孕母亲的出现导致人类生育动机和亲缘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化。
代孕会造成亲属关系和伦理观念的混乱。如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婴儿在家庭中地位的不确定性将严重扰乱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国外已有母亲为女儿代孕产下婴儿的事例。这个孩子该如何称呼这二位“母亲”?伦理上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代理孕母所产生的问题还不只这些,在美国成功实施“借腹生子”的案例中,便有数起代孕母亲舍不得孩子而拒不交还的情况出现。而当生下的婴儿在身体上存在缺陷时,双方当事人又会相互推卸责任,婴儿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代孕”隐伏着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危害。“代孕”是“新富”阶层用金钱制造的新的社会不公,新富们仅仅因为“怕痛”、“怕影响身材”,就把自己的“新生活”观念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那些代孕女性却通过自己的身体来赚取一笔可观的费用。在金钱契约之下,使求孕和代孕双方可能发生的性关系或“产生好感”,转为变相的卖淫、纳妾关系。同时“代孕”现象也给法律留下了非常尴尬的空白:如何监督代孕婴儿出生的合法性而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如何保障代孕妇女的相关权益?
代孕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商业代孕是合法的。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代孕,但是法国就禁止代孕母亲,英国还禁止代孕母亲的广告,德国发现代孕母亲要罚款等等,一部分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试管婴儿技术带来的影响,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生育孩子方法和如何生育孩子的技术问题。这项技术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就要看我们如何去利用它去造福人类,最大程度的去避免它的害处。科学发展的进程不可阻挡。人类生活的幸福与否,肯定不只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事,需要许多人的共同努力。这里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也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对接问题。对于“性善”的“试管婴儿”技术,要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还需要制订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引导、调控和制约。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项技术本身的应用与管理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避免被误用和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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