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相关改革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实现均等的义务教育财政服务奠定了基础。2012 年两会召开期间,代表一致认为,教育投入的增量部分应该优先保证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基础是投入的均衡,投入不均衡既会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也会影响教育质量的不均衡。世界银行在《21世纪中国教育战略目标》中指出,“中国大部分差距是由于教育财政体系的不平等造成的”。
义务教育均等化,其实很大程度上属于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均等化问题。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国民收入均等化思想对义务教育均等化具有启示性意义。庇古的两大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这一命题对义务教育均等化起到了基础性的影响,由于义务教育经费也是由国民收入形成,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政府应当通过义务教育经费均等化来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另一个福利经济学解释是基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在提到罗尔斯的两大原则之前,首先要介绍下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福利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福利经济学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概念发展、演化而来的。帕累托认为:如果改变社会资源的配置可以使每个人的处境都变得比以前更好,或者在其他人的处境没有变坏的前提下至少使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比以前更好,这时的社会资源配置就还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就应该改变社会资源的配置。帕累托最优意味着社会福利达到了最优化。然而帕累托最优作为资源配置的标准,只强调了效率,却没有考虑公平因素,因此,其作为政策目标的依据是有局限性的。
社会是每个成员必须面对的实体,架起个人通向社会这一桥梁的基础是公平观念。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 1971 年发表的《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关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般被认为在拥有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社会和经济应该有利于处境不佳的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处于社会中的底层人员,拥有最少的权力、财富、机会和收入,在他们身上显示了社会的不平等,对于这种不应有的不平等应该采取补偿的原则,用制度来缩小这种不平等带来的差异,通过调整经济社会相关职能,推行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最少受惠者以补偿,最大程度地有助于这类人群才是合理的。罗尔斯将补偿原则描述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义务教育中突出表现为各种不不均衡。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应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区域、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及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即采取义务教育财政补偿的原则,通过差异化投入来降低现有的差异化水平,从而促进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整体均衡。
参考文献:
[1]庇古.福利经济学[M].第1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567-570.
[2]程浩,管磊.对公共产品理论的认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6):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