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对于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么好,人们的日子也越来越红火,同时每家每户只要有能力就开始买车,基于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引发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惹起了人们的普遍关心,在一定的时间内交通肇事罪一样勾起了刑法学界的热切眷顾。在司法实践中,相类似案件每每会有差别定性,让人们关于交通肇事罪中根本问题的认定涌现出疑惑和过失。本文从法律实际的需求启程,联合各学者的看法,起初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其次介绍了其组成方式,最后是对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各个方面的简单剖析,以对法律实际产生向上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刑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包括总则和分则,交通肇事罪作为分则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罪名,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需要我们进行不懈的探索和研究。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不遵守交运治理规则,所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的、私人的资产遭遇非常大的损失的后果的活动。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所说的交运,从一般情况上来理解,囊括了陆路,河路,铁轨,航道,管道(石油,天然气)的输送。而我国《刑法》第131-132条把出现在铁轨上和空中运输中的由特别主体违背规则而产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特别提出了说法——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发生的,主要是指有轨电车,汽车,船舶和其他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方式等,即“范围”内的公共交通运输治理。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交通违法行为,因此生出特别大的事故,把人弄成严重的受伤甚至死掉或造成重大的公共的或私人的资产损失。要组成该罪在客观部分,一定要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务必有在运送中,存在违背交通规则的活动,即肇事的人务必做了违背保障交运平安的法令、法例的活动。第二,务必导致了非常大的事故,造成了人严重的伤害、死亡或使公家或私人资产受到极大损失,也即违章的行为一定与惨重后果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只要年满16,且精神正常就能犯本罪,单位是不能成立本罪的。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跑运输的人,也可以是别的人,但应是铁道部人员和民航局人员之外的跑运输的人员和别的人员。
在法律实际中,犯本罪的人关键是致力于从事运输的人员。所谓“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主要跑陆路和水道运送工作,与保障运送平安有直接关系的人。另外,单位责任人、拥有机动车的人或者承包了机动车的人唆使、强迫他人违背规则驾驶产生了非常大的事故,即使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依然成立本罪的主体。
(四)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本身违背交通治理运输法例的作为能够招致人员重大伤亡或公私资产重大损失的结果理应预料到,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料到,或虽然已经预料到,但相信能够轻易避免。
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两者之间的区分的关键是导致的事故是不是非常重大。本罪的组成,要以产生特别大的事故为条件,所以,对有不正当活动但没有引发非常大事故的,不能按本罪罚。对道路交通肇事罪来说,对有可能判处少于3年有期徒刑的,且没有逃跑和别的不良情节的肇事活动,检察部门可以不起诉。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被害的那个人或那人近亲属请求检察部门不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已经被给予了一定补偿的,能够对肇事人不判刑。
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不同的关键是要知道导致事故的人对所产生的事故在思想上是不是非基于自己的意愿。本罪在主观观念表现为非基于自己的意愿,即是有可以发现的可能性的;而意外事件的表现则是根本没有发现的可能性。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或轻易相信能够避开,却是因为不可能预测到的缘故产生很大的事故的,不构成本罪,而成立意外事故。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可能会给大家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死去或使大家的或个人的产业遭遇非常大损失,两罪的重要分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一样。前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而后罪则体现为有意。实际情况中,这种犯罪者大部分持无所谓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要求不同。前罪在客观部分要求造成事故的人违背交运治理法例,所以产生了非常大的交通事故,致使人受重伤、死去或使大家的及个人的资产遇到极大损失,要成立犯罪,违章行为务必有法定的极重后果产生;然而后罪则不需要一定产生重大后果。
2.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都属于大型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条件也都是违背保障交通运输平安治理的制度规章并发生重大后果,主观上也都出于疏忽或过于自信。不同的是:(1)主体不同。普通的主体才能成立前罪;而成立后两罪的人为特别的人。(2)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关键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当中(不排斥普通主体在这以外的交通运输范畴能够成立交通肇事罪);然而后两罪发生在飞行运输、铁道运送范畴。(3)不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对前罪来说,行为人违反的,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路),既能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注意义务,也能够是一般的注意职责。然后两罪违反的,直接是致力于航空、铁路运输范畴内的特别的注意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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