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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飞机项目背景下的航空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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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用大飞机项目是国家中长期科技战略规划(2006年—2020年)的十六个重大专项之一,大飞机项目关乎国家科技实力的质的提升和国家战略地位的根本改善。积极、稳步地推进大飞机项目,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和配套的法学研究。作为航空法学最重要的学科分支,航空民法与大飞机项目关系最为密切。自觉地把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纳入大飞机项目视域下,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航空民法研究的根本思路。

关键词 大飞机 航空法 航空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7-02

一、大飞机项目需要完善的航空法律保障

2007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国家商用大飞机项目立项,大飞机项目成为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两个中长期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中国人一个多世纪的大飞机之梦再次踏上了寻梦之旅。2008年5月,作为国产大飞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统筹单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2008年11月,作为大飞机项目的主力军、拥有四十万员工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成立。大飞机项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2009年9月,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中国商飞公司模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首飞成功的ARJ21—700(翔凤)支线客机表示了高度的赞扬。2009年11月,温家宝总理亲临中国商飞公司,对商飞公司在支线客机和大飞机研制中的进展表示了充分的肯定。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专程到中国商飞公司考察工作,要求航空工业战线的同志们努力工作,尽快让中国的大飞机翱翔蓝天。

按照国家的战略计划,中国的大飞机在2015年实现首飞,2016年投入运营,2020年实现产业化。中共中央委员、中国商飞公司董事长张庆伟同志在谈到推进大飞机项目的困难时,把法制保障不健全、人才严重缺乏、技术储备不足作为三大困难。张庆伟认为,作为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的大飞机项目,应当在执行中得到完善、及时的法律支撑,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在2010年中航工业峰会上,中航工业总经理林左鸣也强调,必须借助完善的法律,保障作为大飞机项目“主力军”的中航工业内部改革顺利进行和完成。在2008年、2009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建立,要求国家加快航空立法步伐,制定国家航空工业促进法、航空产业投资法、航空工业内部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大飞机项目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大响、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彦仲、孟祥凯、吴光辉、周济生为代表的来自航空工业战线的代表、委员,在回首以往研制大飞机耗资巨大而半途而废的教训时,深感法律的滞后和缺失对大飞机项目的严重消极影响。以吴志攀、张起淮为代表的法学界专家基于航空工业的周期长、风险高等特殊性,也建议国家加强在航空工业管理、航空工业内部改革、国产大型飞机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民间资本进入、投资主体界定、利益纷争如何解决、航空工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立法,以保证大飞机项目长期健康发展。身为大飞机项目论证专家组二十名专家之一的吴志攀教授强调:“让航空法律专家参与项目论证专家组,是大飞机项目长期稳步发展的需要,足见国家对此考虑之长远”。

二、大飞机项目对航空法学研究的时代要求即“大航空法学”之构建

大飞机项目对国家完善和加强航空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新时期航空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来讲,大飞机项目既为航空法学的研究者提供了百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赋予了研究者更新研究方法、改变研究视角、立足航空产业(尤其是航空工业)进行服务大飞机项目进行研究的历史使命。

大飞机项目要求航空法学的研究应当把主要研究视角转向国内的航空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航空法学的主要研究专注于分析、总结国际航空条约、航空协定,对调整本国航空业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则着力不多。这样“外重内轻”的研究格局在当时适应了国内国际航空法律接轨的要求,适应了过去国内的航空产业现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近一两年来,随着国家大飞机项目的稳步推进,国家对航空业的巨大投入、航空工业格局的重构与重组、航空业内部企业与人员关系的复杂化、大飞机研制的长期性等重要问题,要求航空法学的研究人员把研究视角的重点转入国内。当然,这个转型对航空法学者来讲,不是在短时间内能顺利完成的,但是,大飞机项目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了这个转型是必须的,而且谁在这个转型中赢得先手,谁就能先为国家大飞机战略作出法学研究应有的贡献。

大飞机项目要求航空法学的研究跳出研究航空运输法律规范的固有模式,放长眼界,把研究的范围前推至航空工业,使航空法研究的范围彻底打通,把航空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为航空产业,既研究航空运输物流业,也研究航空工业。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产业经济的稳步发展,前面笔者不惜笔墨地总结国家大飞机项目的迅猛发展和对国家的重要战略意义,是从经济社会层面说明航空法学的研究必须尽快跟上国家航空战略的步伐,必须适应航空业大调整的需要。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一两年来的最新跟踪,航空法学界的大多数同仁,依然把研究范围限定在航空运输业内,对已经加速进行、蓬勃发展的航空工业明显忽视了。

基于上述的研究和思考,对航空法的定义进行适应社会变迁的重新界定、构建大航空法学体系,就成了航空法研究人员一个不可能绕开的问题。以往对航空法进行界定时,往往强调其对航空运输业的调整,航空法的概念常常被简单、片面地界定为:调整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在大飞机项目的推动下,适应航空业发展的实际要求,我们应该还航空法定义的本来面目,航空法的概念似乎可以定位为:调整民用航空产业、包括航空运输业和航空工业之运营、研究、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的定义如果具有合理性,那么大航空法学就有了相应的理论支撑。按照我们集体的设想,结合法学学科的研究规律,细化航空法学的研究对象,航空法学可以明显地细分为航空民法学、航空刑法学、航空主权法学、航空行政法学、航空科技法学、通用航空法学等分支学科。如航空行政法学即以航空产业的行政监管机关对航空运输业、航空工业的研制、运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通用航空法学则以日新月异的通用航空活动和相关活动为其研究对象。航空主权法学则研究涉及国家空域主权和航空管理权等法律问题。

三、国内航空民法研究的现状

在大航空法的分支中,航空民法是内容最为复杂、适用面最广、与航空产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在大飞机项目的进行过程中,航空民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最为明显的。从理论上讲,结合航空法的新定义,航空民法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调整航空产业、包括航空运输业和航空工业之运营、研究、制造等活动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国内对航空民法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专门性的研究机构正在逐步建立。如中国民航大学成立了航空法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设立了航空法研究所,西北工业大学成立了航空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也有航空法空间法研究中心。上述四个单位的航空法专门研究机构均以航空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他们的研究在国内的航空法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另外,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也正在筹备以航空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专门研究机构。

二是研究的主要内容还局限于航空运输法。前文我们已经说过,当前航空法研究与大飞机项目不协调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大多数航空法学者依然把研究的主要视角放在航空运输法上,没有自觉地将航空法的研究范围向前推移,即加强对航空工业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其实,我们现行的《民用航空法》在很多地方规定了调整航空工业的法律规范,如关于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研究、制造,关于航空器的适航规定,关于航空工业的法人组织形式等。由于大多数学者没有将航空法学的研究范围打通,因此,航空民法的相关著作虽然不少,但依然局限于航空运输法上,如吴建瑞著的《航空法学》、贺富永著的《航空法学》、王小卫和吴万敏合著的《民用航空法概论》、邢爱芬主编的《民用航空法教程》、董念清著的《中国航空法:判例与问题研究》、董杜骄的《航空法案例评析》等。

三是缺乏成熟的研究团队。当前国内航空民法研究的最大特点还是研究者“单兵作战”,缺乏成熟的研究团队。大飞机项目给国内航空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们有全国性的航空法学研究会,虽然在一些高校中成立了专门的航空民法的研究机构,也不乏在航空民法研究中取得丰硕成果的学者,如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贺元骅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董杜骄教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董念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聂颖教授,但缺乏成熟的科研团队必将影响航空民法的研究转型,也可能影响航空民法对大飞机项目应有的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作用。

解决航空民法研究中的“单兵作战”缺陷,只有靠积极建设专业的研究队伍来弥补。比较可行的是在各个高校航空法专门研究机构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人才引进,补充有志于航空民法研究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上容易转化的青年研究人员,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各高校航空法专门研究机构的相应联系,定期召开航空民法研究学术会议,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尽快跟上大飞机项目对航空民法研究的时代要求。可喜的是,在这一方面一些科研单位开始走在了前面。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去年和今年不惜重金,积极引进航空民法研究的专门人才多名;西北工业大学积极成立了陕西省航空法学会,并筹备成立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工业大学航空法研究中心;中国民航大学则借助中国航空法学会秘书处所在单位的优势,多次举行航空法学研究的学术会议。另外,西北工业大学和中国民航大学已经开始培养航空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这在前几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中国民航大学的航空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依托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民航大学的良好合作关系,对国家航空法的立法趋势和修改意见、实际需要等相关信息理解较为迅速,从而在客观上保证了他们的航空法学的研究少走了很多弯路。

从航空民法研究的方法更新来讲,在前文所讲的把研究视角转回国内航空产业、把研究范围前推至航空工业的基础上,不仅要大胆交叉运用航空法学的国家主义、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民法学的主体平等、权责平衡原则贯穿于研究整个过程中,而且要注重把管理学、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方法,如产业集群理论、项目群管理理论、产业链推演方法等服务于航空民法的研究过程。

参考文献:

[1]周中举.私法领域的又一支奇葩——评《航空民商法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4(3).

[2]胡超容.试析航班延误的法学概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

[3]贺元骅.论航空运输的侵权责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1).

[4]许凌洁.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研究.法制与经济.2007(2).

[5]贺富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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